中華民國商標註冊

註冊名稱:劉厝派

註冊權利期間:200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

申請商標註冊人:劉漢堯

證書號碼:
          1388455。1388248。1387558。1388616。

請各位道友門生朋友:
如你是劉厝派成員門生及劉厝派相關道壇所傳承道壇與本派沿革有資料者
   
歡迎你使用劉厝派商標(只限證明傳承使用)
   
鼎新門門生,如被開除者,禁止使用劉厝派商標

    其他未與本派有互動及與本派相關道壇所傳承之道壇有傳承關聯者
    請取得本派同意書,方得使用
劉厝派商標
如要使用至另類用途,請取得本門同意書,造成不便請見諒

如未得本派同意,請勿使用
劉厝派名義,以免觸犯商標法

網路文章或相片皆有著作權,如善意引用,本派歡迎。
如是惡意引用,按著作商標法,本門依法律追究。

商標法罰則法條   屬公訴罪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部份則看單位是否提告...
若商標擁有者提告求償標準如下...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
    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
    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
    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
    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